112年第一季交通安全宣教「非號誌化路口」行車有禮,禮讓行人

「禮讓行人」雖然是最基本的駕駛觀念,但經內政部警政署分析人與車在路口肇事之原因,卻有8成是因為車輛不禮讓行人導致事故發生,故接著介紹車輛與行人間停讓準則。

由於行人在道路上是相對較弱勢的用路人,其通行安全應予較高的保障與維護,因此法令保障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有絕對的優先權,是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規定:「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,應減速慢行。」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,遇有行人穿越時,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,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。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,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,不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,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。」

由上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可知:

一、車輛行駛接近行人穿越道前,雖然道路上沒有設置行車管制號誌,但車輛仍應該減慢速度通過。

二、交岔路口不管有無劃設行人穿越道,遇有行人正在穿越道路時,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或號誌指示,車輛都須暫停禮讓行人先行通過。

換句話說只要車輛行駛接近行人穿越道,都應特別提高注意力並放慢車速行駛,以備能隨時煞停禮讓行人,且無論路口有無劃設行人穿越道、有無設置行車管制號誌,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,只要遇到行人正在穿越道路時,車輛都應該暫停在行人穿越道前禮讓行人通過,並於行人通過後,保持一定安全距離後再行駛。

在世界各先進國家中,尊重與禮讓行人是一種習慣,在台灣我們亦應建立此一「駕駛人對行人展現友善的禮讓行為,是修養與高水準的表現」觀念,除推行駕駛人「行車有禮,禮讓行人」之正確停讓觀念,並落實於於日常生活外,行人也應該養成安全過馬路的交通禮儀與習慣(例如:行人過馬路前舉起手打招呼,並儘可能與駕駛人眼神相視,以提醒駕駛人停車禮讓),並於等候通過行人穿越道時在距離人行道邊緣約三步處停等即可,後退一步讓出道路空間給往來車輛,以避免與道路上通行車輛產生衝突,或是因為大型車輛(尤其是公車、貨櫃車、聯結車、砂石車等)轉彎產生的內輪差,與駕駛視界死角問題,而遭車輛後輪區域碰撞碾壓。法令已明訂路權優先順序供用路人遵行,惟有駕駛人與行人均抱持互相尊重、彼此禮讓的正確停讓觀念,才是交通更安全順暢的最佳法則。

依道路交通交通安全規則103條規定,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或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,遇有行人穿越時,均應暫停讓行人先通過,並與行人保持3公尺以上距離(1個車道寬度或行人穿越道上3個枕木紋的間隔)。違規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或48條第2項規定,最高可處罰新臺幣3,6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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